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省级劳鉴委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但是这里是相对于当事人对市鉴委的鉴定结论不服而言的,并非指经过了省级劳鉴委做了鉴定结论的,1年后就不能再申请复查鉴定。因为再次鉴定是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而复查鉴定考虑的是病情不断变化的可能性。此情形下,申请复查鉴定应该向省级劳鉴委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