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宝日公司是一家中日合作经营企业的事实可以得出其是中国法人。
根据税收居民管辖权原则(另一个原则是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这个主要针对的是跨国纳税人),即国家依据纳税人在本国税收居所这样的连结因素而行使的征税权。对于法人是否是居民纳税人的标准有:法人注册成立地、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这三种。我国采取的是第二种标准,即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主要就是看股东会、董事会所在地。由案情可得知,宝日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地在中国。因而中国取得了对宝日公司的税收管辖权。
综上,宝日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可以成立。中国深圳市税务局有权要求宝日公司纳税。深圳市中级法院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人一点一点分析出来的哦~~~PS这个问题和国际经济法有关系,因为有的学者将国际税法的内容划归到国际经济法。
这样的官司宝日是必输的,我简单的说下:
1:公司注册地是国内深圳,管辖:深圳市税务局
2:不管国内还是国外赚的钱,在国内没有交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偷税逃税漏税!
3:这样的官司和你说的国际经济法根本没有一点关系,因为你是在国内开的公司,所以公司所有的收入都要入大陆的帐,这里面的钱包括内地和境外资金.
如实在要逃税(企业所得税),那么你就不要用公司名义和公司帐号,属于个人贸易,但也请别忘了交纳:个人所得税哦!!!
这是可能涉及国际税法的相关问题,按照来源地征收还是按照属人征收。
由于宝日公司注册地是深圳,所以税务部门征税是有依据的。
但是如果宝日公司在国外依照来源地征收已经加了税了,可能可以抵免。
这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
宝日公司有故意偷税之嫌.主观上存在故意.要受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被法院撤消
同意楼上的说法,根据国际税法的相关理论与规定,深圳市税务局有权对宝日公司的境外所得征收税款,宝日公司的行为在国际经济法上属于偷税行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被保护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于该判决可以上诉,但不能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