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探监时,需要携带个人的身份证件。
1、会见人需出具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2、首次到监狱会见亲属、被监护人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到监狱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
3、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监狱办理会见证。会见人系外国籍的,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76号令)执行。
《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必须带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的与服刑人员关系的证明,本人的身份证。
另外,要在罪犯所在的监区会见日探监,其他时间可能不好探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