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工具、文档、电话记录、录音这些证据都具有实际的证据效力;2 如果电子邮件是在境外网站注册的,该邮件法律效力也不会存在折扣。
查证属实的,电子邮件也属于合法有效的证据,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