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案例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朱经理多次违反企业规章,醉酒误事,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在本案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什么?应该给付经济补偿金,给付“没有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这两条都是合法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朱经理不胜任工作,单位没有进行培训,单位也是有责任的,现在朱经理已经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只是索要经济赔偿,应该依法满足他的要求。
因为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现在,朱经理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并没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这样省去了培训过程,也省去了许多麻烦,只剩下赔偿问题。单位应答应。
第二个案例
1.凡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国家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标准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节,放假3天。
2.本案中,单位应该按照劳动部1995年5月12日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安排焦某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焦某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应当特别说明的是,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后,只能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而不能安排劳动者补休,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才能安排补休或支付工资报酬。其他什么理由都不成立。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另外支付”,显然不是包括原来就应该有的日工资。因为法定假日放假,工人也是有工资的。
第三个案例:
1.在张某工资中扣除500元押金,违反法律规定。
2.不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甲方——用人单位,有劳动部门进行处罚,但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3.张某等人要求合法。《劳动法》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又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例分析1:
1可以 (不过是在不为犯相关法律的前提下)
2 (在第一个问题成立的情况下)只要该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 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2:
1 必须经过员工同意
案例分析3
1 不合法 劳动法有明文规定
2 可以 劳动合同法(26-84)可以解决上数问题
针对案例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于过失方,用人单位无需事先通知劳动者既可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的是,违反规章制度是否严重由用人单位来判断但同时应符合本单位一般职工的判断,如因解除合同发生争议,还应接受劳动仲裁机构的审查,届时举证的责任一方在于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答案请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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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案例: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常理上也可以分析,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制度,还不给单位随时解除权,是不是很不公平呢?单位又如何有威信呢?对其他守规则的员工又怎样保护呢?而且,法律在设置单位的随时解除权时,明确要求员工犯有“严重违反”“重大损害”等严重过错这个条件,而且单位是需要举证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者的情形,其中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案例1,案例2我好像在哪个试卷上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