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流程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可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代理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分别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直接申报(窗口申报)
是指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已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3、与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4、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的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数据计算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发现差错,退回纳税人补正。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并与已掌握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等信息进行差异比对,需要补缴税款的,直接征收税款,并将申报资料整理归档。
(二)、邮寄申报
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
采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下达《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确定采取邮寄申报方式。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通过邮政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邮寄申报资料。
邮寄申报资料包括: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已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3、与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4、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邮寄来的申报资料后,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的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数据计算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发现差错,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时告知纳税人重新申报。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并与已掌握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等信息进行差异比对,需要补缴税款的,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催缴税款,并将申报资料整理归档。
(三)、电子申报
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磁介质(软盘、u盘、移动硬盘等)形式办理纳税申报。
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邮寄(电子)申报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下达《核准邮寄(电子)申报纳税通知书》,确定采取电子申报方式。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通过网络、磁介质等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传输申报资料。
传输的申报资料包括: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已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3、与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4、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税务机关办税窗口人员,接到纳税人通过网络或移动存储介质传递来的申报资料后,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的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数据计算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发现差错,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纳税人重新申报。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并与已掌握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等信息进行差异比对,需要补缴税款的,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催缴税款,并将申报资料整理归档。纳税人应保存有关纸质材料,并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时间及时报送。
(四)、代理申报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采用委托方式申报的纳税人,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申报税款协议书》(待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应在规定的纳税期前,持《委托申报税款协议书》(待定)和代理人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证明、《税务登记证》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代理申报申请审批表》(待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代理人资质和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核,批准后,下达《核准代理申报纳税通知书》(待定),确定采取邮寄申报方式。代理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前,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代理人在申报时要报送如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已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
3、与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4、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有,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代理人的申报资料后,审核资料是否齐全,纳税申报表的项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数据计算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发现差错,立即退回代理人补正,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并与已掌握的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等信息进行差异比对,需要补缴税款的,直接征收税款,并将申报资料整理归档。
是的,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需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不等于重复缴税,而是对高收入人群一年纳税情况的事后稽查,多退少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扩展资料:
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要求,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需依法履行自行申报手续。
如果平时所得收入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办理年所得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时不需要再补缴税款,也不会产生重复交税的情况。
如果不主动申报,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未按期申报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拓展资料:
申报时间:
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2.申报范围: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各项所得的合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含房屋转让所得、股票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申报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具体来说,年收入12万元申报主要有4种方式:
一是企业网上代申报。这种方式需要企业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企业代自然人申报授权”,然后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填报“企业代自然人12万元申报表”完成。
二是自然人网上申报。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完成自然人登记后自行登录进行申报。
三是在地税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
四是部分地区已开通微信支付、支付宝申报。
一、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需要自行向税务局进行申报;
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目前主要采取纳税人授权任职单位、由任职单位代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方式,并可以在网上办理。
二、纳税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险一金”)。
首先,希望你明白,纳税义务和申报义务是各自独立分开的,不能互相替代。而且,即便工资的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单位,如果出现了少交税款,税务局是第一时间向公司追缴(因为这个简单,比追个人方便,成本低)。而公司最后是可以找你要这部分钱的。
其次,关于12万以上的自行申报义务是有法规明确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所以这个申报义务是法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