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层面政策现状

2025-03-25 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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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先后召开了6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会议,在不同的时期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部署,坚持不懈地推动了水土流失防治工作。1988年10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发布了《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承担防治费用。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确立了水土保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其中第三条规定:“对已经发挥效益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要按照库区流域防治任务的需要,每年从收取的水费、电费中提取部分资金,由水库、电站掌握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的水土保持,由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检查验收。对水土保持资金要依据受益快慢,逐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周转使用的办法,将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水土保持”,对水利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1998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批准实施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将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作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斯达黎加加大了对生态建设的投入。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进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2005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环境保护更加重视,2005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的财税政策。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研究建立和完善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机制。”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2005年12月31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荒漠化治理,积极实施石漠化地区和东北黑土区等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程。建立和完善水电、采矿等企业的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从水电、矿产等资源的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企业所在地环境的恢复治理,防止水土流失。”

2006年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6〕13号),进一步明确“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问题,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西部开发办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和完善水电、采矿等企业的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机制,从水电、矿产等资源的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企业所在地环境的恢复治理,防止水土流失’的问题,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保总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

200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抓紧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对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在天然林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等限制开发区域建立重要生态功能区,促进自然生态恢复。健全法制、落实主体、分清责任,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对我国生态系统的侵害。”水利部在2006年3月24日下发了《关于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各地要选择1~2个水利水电工程落实这一规定。同时,要探索建立从煤炭、石油以及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