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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 【颁布日期】:2002-8-16
【法律文号】:人发[2002]82号 【执行日期】:2002-8-16
人事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
人发[200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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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政府人事、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在服役期间,为国防事业和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转业到地方后,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矛盾,转业到国有企业工作的部分军队转业干部(简称企业军转干部,下同)工作和生活遇到了暂时困难。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国家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为进一步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基本生活
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一次性全部补发确有困难的,可分阶段补齐。破产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按照现行破产政策解决;已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以及企业要按照“三三制”原则,积极筹措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企业军转干部下岗后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并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
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要全部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兑现到户,落实到人。按政策发给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保健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之内。
二、认真解决养老问题
要确保已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要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退休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对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拖欠的养老金,或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参保前形成的拖欠,以及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负责补发,企业补发资金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暂时无力缴纳的企业,可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对于关闭破产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企业军转干部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时,年龄偏大且再就业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军转干部双方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可办理内部退养,具体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军转干部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病退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三、落实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企业应采取措施,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还可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保证企业军转干部医药费用能够得到较好解决。部分困难企业,也可以先缴费参加社会统筹,暂不建立个人帐户,企业军转干部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也要切实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对因企业困难未能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的军转干部,以及在报销后或参保后自负医药费负担仍很沉重的军转干部,要通过政府支持和社会多渠道筹资给予必要的救助。
四、积极提供就业帮助和服务
企业军转干部失业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段,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帮助搞好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工作,促进他们再就业。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转干部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权利。
对少数因企业欠缴失业保险费使企业军转干部失业后无法按当地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企业主管单位帮助解决。
对关闭、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军转干部,要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帮助他们就业。拟实施破产的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前,可由企业主管单位将他们调整到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工作。年龄偏大、就业有困难的,要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排。对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要优先安置一方尽快上岗。
对下岗、失业和因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企业军转干部中,个人创办经济实体的,以及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就业的企业,经当地劳动保障等部门核准,可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和优惠。
五、个案解决特殊困难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采取企业照顾、结对帮扶和县以上民政部门酌情给予临时社会救济等多种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各级党团和工会组织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走访和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协助政府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帮扶救助工作,对有困难的老党员,也可采用党费资助的办法帮助解决。
对功臣模范和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重点救助。对他们的工作、生活等方面予以特殊照顾,就诊、住院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他们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统一支付。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军转退休干部,在2002年7月1日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要重点倾斜。具体调整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后,对生活仍有困难的企业军转退休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督促检查抓好落实,确保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解决。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济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帮助筹措资金,安排好预算,加大投入,确保基本养老保险、下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资金的落实。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财政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安置企业军转干部人数较多的地区,统筹考虑,给予适度支持。组织、人事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思想教育工作。要教育企业职工充分认识军转干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贡献,拥护支持党和政府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要教育企业军转干部,充分认识到在企业其他职工面临同样困难的情况下,党和政府为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所作的努力,正确对待改革中利益关系的调整,进一步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增强大局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自觉遵纪守法,尤其要对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者的煽动挑唆保持高度警觉,以实际行动维护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局面。
各地区、各部门在认真解决企业军转干部工作和生活困难、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严明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组织纪律,决不允许非法聚会和串联、策划和组织集体上访、制造和散布谣言,更不允许成立非法组织。对带头策划、串联、煽动的重点人,经教育仍不听劝阻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年底前,各地要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写出专题报告。
不好意,没看清楚,现在看看是不是下面那个
补充:
2002年8月,人事部、中组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对进一步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提出了新的措施和要求。现将人发〔2002〕8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
(一)充分认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重要性、必要性。妥善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国防建设和军队稳定,同时也关系国有企业的改革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党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体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发〔2002〕82号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企业军转干部的关怀,我们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把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大事来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广为宣传,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
(二)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了解掌握第一手情况,切实把生活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的情况摸清摸准,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提供依据和对策,对解困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使真正生活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得到救助。
(三)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军转工作政策。人发〔2002〕82号文件就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掌握,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根据文件精神和已有各项政策规定,结合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在贯彻实施中,要设身处地为企业军转干部排忧解难;要大力宣传企业军转干部艰苦创业、自强不息的先进典型,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要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自身发展的活力。
二、关于解决我省企业军转干部实际困难的意见
(一)切实做好企业军转干部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1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企业拖欠军转干部的工资,原则上由企业负责筹措资金补发。已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无主管部门企业补发拖欠工资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帮助解决。
2确保再就业服务中心内军转干部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积极筹措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确保企业军转干部下岗后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并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要全部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使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二)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军转干部的下岗数量,以保证其生活待遇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原则上不得裁减军转干部;对于已下岗的军转干部,原单位有适当的岗位,要优先安排其返岗生产。
(三)要认真解决好军转干部的养老问题。
1继续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发生拖欠的要按规定补发。
2继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军转干部已经下岗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使其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尽快把给军转干部中退休人员按政策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他们手中。
(四)为因基本养老金偏低造成生活困难的企业军转干部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在部队担任师级职务(含技术6、7级),每月统筹项目内和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不足800元,可通过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办法补到800元;在部队担任团级职务(含技术8、9级),不足700元,补到700元;在部队担任营级(技术10级)以下职务,不足600元的,补到600元。补助所需资金,由军转干部退休前所在企业负责筹集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从2003年1月1日起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地)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确定。
(五)落实好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军转干部到企业工作的,应按企业所在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效益好的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1〕18号)要求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不降低企业军转干部原有医疗待遇。
2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及职工,可以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筹资比例办法或先建统筹基金、暂不建个人帐户办法,也可根据缴费能力和缴费水平,能保住院的先保住院,能保大病的先保大病,按照筹资水平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的过渡办法,将其纳入参保范围。具体实施办法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3对企业和职工个人都无缴费能力参保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帮助解决职工的医疗费问题。
4对困难企业未能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的军转干部,以及报销后或参保后个人医药费负担仍很重的,要通过政府支持和社会多渠道筹资给予必要的帮助。
(六)对下岗、失业和因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企业军转干部,要按照国家和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扶持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1拟实施破产的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前,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将他们调整到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企业和其他单位工作。对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企业军转干部,就业有困难的,要实行特殊的就业援助,在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安排。对企业军转干部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要优先安置一方尽快上岗。
2扶持企业军转干部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对企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费用。对企业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最低标准收取,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2)为企业军转干部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定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短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1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对企业军转干部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3鼓励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吸纳企业军转干部就业。
(1)对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军转干部、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军转干部、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安置、招用人数,按一定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军转干部、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安置、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安置、招用人员交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由本人负担,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工作落实到位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难问题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领导班子都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主动过问亲自抓。要深入困难企业,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制定既有针对性、指导性、又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各市(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也要关心和重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采取积极的措施,主动与他们结对子,开展帮扶工作,帮助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尽快再就业,创办经济实体,定期进行走访慰问活动。
(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级组织、人事、劳动、财政、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人发〔2002〕82号文件确定的业务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各自的工作,对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予以落实。对部门间需要协商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主动协调,共同抓好落实。省、市(地)财政部门对财政确有困难、接收安置企业军转干部人数较多的市(地)、县(市),要统筹考虑,采取转移支付等方式,给予必要的支持。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在工作中,既讲政策、讲原则,又要讲风格、讲团结,互相配合,切实把工作做好。
(三)加强思想教育,发挥政治优势。军转干部是一个讲政治、讲大局、有纪律的群体,十分珍惜自己的光荣历史。因此,在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同时,还要注重加强思想教育工作。要教育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改革形势,充分认识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最根本的是要靠改革、靠发展,正确对待改革中利益关系的调整;要教育他们充分认识在企业其他职工面临同样困难的情况下,党和政府为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困难所做的努力;要教育他们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增强大局观念、组织纪律观念和民主法制观念,遵纪守法,以实际行动维护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局面。同时,要教育企业职工充分认识军转干部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贡献,拥护支持党和政府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各市(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解困措施。各市(地)的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月31日前写出专题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自《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下发以来,各级人事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贯彻《通知》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努力解决企业军转干部实际困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但是,当前在极少数人的鼓动下,部分企业军转干部仍在进行跨地区串联,策划在"七一"、"八一"和抗美援朝胜利五十周年纪念日组织集体上访活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82号文件精神,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切实维护社会政治和稳定,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特殊重要性,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当前,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持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做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各项工作,直接关系到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顺利进行,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充分认识当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时刻保持清醒头脑,防止麻痹思想和松懈情绪。对此,各级人事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把贯彻落实82号文件精神,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和化解企业军转干部集体上访事件,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夺取防治非典型肺炎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胜利,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贯彻落实82号文件精神
要把继续贯彻落实82号文件精神,解决企业军转干部实际生活困难,作为当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重点。要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认真检查文件落实情况,分析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尽快研究解决办法。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帮困送温暖活动,想方设法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的特殊困难。要加强对地市一级解困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得到进一步缓解。要根据实际,研究相应地长效机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深入做好思想工作,有效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
各级人事部门要深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耐心细致地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报告会、座谈会,大力表彰和宣扬企业军转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引导企业军转干部保持和发扬部队的优良传统,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信息,制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把防范、化解矛盾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位,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防止矛盾激化,酿成群体性事件。要密切注意中管企业军转干部思想动向,有效做好教育和解释工作。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讲究政策和策略,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服劝解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使事件尽快平息。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疏导工作,采取有效办法,防止发生企业军转干部集体进京上访事件。要严格执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对重要情况信息要及时上报,严禁迟报、漏报和隐瞒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