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
2003年5月9日,乐陵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乐陵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范某通过非法渠道非法加工销售石油制品,损害国有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威胁人民健康,影响社会稳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一案,依据《民法通则》第5条、第73条、第134条规定作出判决,责令被告范某将其所经营的金鑫化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的5日内自行拆除,停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排除对周围群众的妨碍,消除对社会存在的危险。
这起由乐陵市检察院起诉、乐陵市法院判决的环境污染停止侵害案,是处理的一个较好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003年11月,四川省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在阆中"尘埃落定"。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市群发骨粉厂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并在1个月内改进设备,直至排出的烟尘、噪声、总悬浮颗粒物不超过法定浓度限值标准为止。
较长时间以来,阆中市群发骨粉厂周围居民因长期受该厂烟尘、噪声污染侵害,多次到环保部门投诉。该市环保局在对该厂周围区域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后发现,其悬浮颗粒物、噪声等超标较严重。随后,该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群发骨粉厂排放的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对周边群众的工作、生活构成了侵害,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折叠案例二
华清嘉园小区绿地行政诉讼案的成功,标志着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突破固有传统法律模式的羁绊,创造了民间与政府良性互动合作,合力对抗和规管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的成功范例。其中,公益律师和民间环保组织发挥了主导作用,政府则从被告席上走下来,与民间环保力量倾力合作,共同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在我国,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需要大力发展环境公民团体,特别是发展非政府组织的环境公民团体。而公益诉讼的专业性、诉讼双方实力的不对等以及诉讼的持久性更需要律师这一法律职业人的倾情参与。能站在公共立场对社会不断提出问题的律师被称为"公益律师"。公益律师的参与使得公益诉讼在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运作方面的影响大大增强,公益律师的专业操作和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有利于实现通过公益诉讼影响未来的公共决策的目的。正是通过公益律师的参与和努力,公益诉讼不仅实现了私权利的救济,而且成为与政府和企业对话的契机和场所,成为号召民众关注和维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旗帜。民间环保组织(社团)以及公益律师必将成为建构与实践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中坚力量,成为推动中国环境法治进程、发展中国环保事业的精英。而争取政府力量的支持与合作,则可以使环境公益诉讼变得"轻而易举",其公益价值也将得到最大程度的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