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公司欠薪为由离职,当时并未提出补偿金,办理完成离职手续后,再向单位追讨补偿金能否成立

办理离职时已全额支付其所有工资
2025-03-24 18: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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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离职后的一年内,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回答2:

办理完成离职手续后一年以内向单位追讨补偿金都能成立。

回答3: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支付尚欠工资时,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