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打算抵扣已经认证的进项税,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可抵扣的进项税多,应交税费就是负数。
具体做法如下:
1、收到进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2、开出增值税发票: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销项 - 进项 = 本月应该交税金(销项和进项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一个账户上,余额可能是正数或负数。月末都要将余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科目余额应该是0)。
3、如果,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是正数(余额在贷方)则: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如果,月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是负数做相反分录,如果月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余额在借方说明该余额要下月留抵;如果月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余额在贷方说明该余额就是本月要交税的数额。
5、交税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发票一经认证,就应当在认证月份所属的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不可以自行留待以后月份进行抵扣申报。
所以按说不应该存在已认证未抵扣的说法,只能说企业增值税申报有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认证了就得抵扣,否则你税务申报表跟系统数据不一致不能报,如果不想抵扣就不要认证,计入应交税费-待认证进行借方
不知道你问什么,一般认证了就要抵扣啊,没认证未抵扣才说的过去,已经认证的发票分录: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未认证的发票: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没有认证的发票可以先不做账也可以。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当月需要抵扣,认证发票只有把税金挂到待抵扣税金才有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