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传销?
一般来说,传销是指在固定零售场所之外,传销员以面对面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营销方式。传销包括多层次传销。变相传销是与传销几乎同时产生的一种违法行为,最初表现为组织者假借“双赢制”、“特许加盟”、“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后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借用传销的形式,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行为。
根据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定义,直销(Direct selling)是直接把商品和服务送达消费者的输送和流通渠道,通常因产品性能决定需要面对面进行,由一名独立销售人员讲解和亲身演示。 (世界直销协会联盟主席狄克.狄维士)
在国际市场,“传销”也称“直销”。不过由于按照计酬方式的不同,直销又分为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于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又将“单层次直销”习惯称为“直销”,而将“多层次直销”习惯称为“传销”,但在国际市场,无论是多层次直销还是单层次直销,都统称为“直销”。
“传销”一词主要流传于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在我国内地,由于最早采用直销方式进行产品营销的以港台商人居多,于是也就将这种营销方式称作“传销”,这也是我国内地以前通常将“直销”统称为“传销”的原因。
后来由于社会各界对“传销”的描述和宣传比较混乱,加上传销这一营销方式运作上的特殊性和弊病,所以传销在国内兴起不久就被一些从事“金字塔”诈骗等违法活动的不法分子所利用,传销慢慢演变成为“金字塔”推销骗术的代名词。
1998年4月,国务院颁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宣布传销为非法,不分种类名称,全部停止活动,事实上也废止了(传销管理办法)中对“传销”的有关定义。随着国家打击非法传销力度的加大,再加上媒体对打击非法传销的宣传,在我国,“传销”被认为就是商业诈骗这一误区已深入人心,许多人一提到“传销”马上便与“非法传销”等同起来,其实后来所指的“非法传销”更大程度上是指国际市场上的俗称的“老鼠会”、“金字塔”等进行诈骗的形式,与真正意义上的“传销”相去甚远。
随着中国直销立法进程,怎样对“直销”进行定义也提上了议事日程。为了与国际接轨,也为了更好区分“直销”与“非法传销”,中国很大程度上将采用“直销”的称呼。
简言之,连*锁*销售和传销的异同如下:
异:
1:它们都是以人际网络倍增财富的,但是传销是无限制拉人入伙,俗称拉人头,而连*锁只邀约三名朋友共同发展,多一个都不行。
2:传销是“金字塔”世袭制,祖祖辈辈都拿钱永远都不会出局;而连*锁*销售是等腰梯形出局制,是“皇帝江山轮流做”真真的人人都可以拿到钱。
3:传销有业绩压力,它有规定你这个月销售多少产品;连*锁*销售无业绩压力,你一个月销一份也行,2个月销一份也行,1年销一份也行,甚至1辈子销一份都行
4:传销是业绩归零制,它规定你这个月销售的产品你没销完,那么你的业绩就会规零,连*锁*销售是业绩永不规零。
5:国家对于传销和连*锁*销售的看法,国家对传销的看法间说8个字“静观其变,任其发展”好就采用它,不好就取缔它;对于连*锁*销售的看法也间说16个字“允许存在,健康发展,低调宣传,暗中支持”
6:传销是无限投资,连*锁*销售是一次性终端消费,只要你投资一次,以后想投资都没机会
7:传销无责任性,把你叫去了就不管你了;连*锁*销售有责任性,把你叫去的他要赚钱就得要你先
传销的意思是传递与销售,大家可以查字典一个字一个字的理解就和古诗一样,别理解偏差了
一、在没有提供实质性业务或服务情况下,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经济来源;
二、以宣传或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非法集会,巧立名目或以产品变相收取不等价、不客观的费用进行非法集资;
三、以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用欺骗手段甚至强制进行交易的敛财行为;
以类似以上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 具备任何一种要件就可以定性为传销。
传销的危害性:扰乱社会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
传销的特性:主要体现在大多数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下面我们把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
传销:目前社会上的传销大多是收取所谓的会员费、加盟费、资格费、技术转让费、培训费、出售产品等项目,但这些项目大多以超出几倍、几十倍的价格或行情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甚至根本没有实质性的服务。
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先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注: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经济合同法》)
营销: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可接受社会监督,产品或服务价格费用符合客观市场行情,投资经营行为与消费行为自始至终且界定清析;遵行等价有偿及超值服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