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跪求 请懂农村耕地租令合同的帮忙

2024-12-03 0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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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x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等价的原则,经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村部分土地进行承包。经公开招标,由乙方中标,经甲、乙双方协商制定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及四界
1、承包土地面积共 亩
2、位置:
3、四界:
二、承包土地的现状:
三、承包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为期 年。
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承包费 元,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的义务及权利:
1、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乙方拥有使用权,承包内的开发由乙方全面负责,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挖沙、取土、采矿等作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乙方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及经营管理。
2、甲方要为乙方创造政策允许的有关生产经营环境,协助乙方解决有损正常生产的不安定因素。
3、乙方不得搞有损于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的经营项目。
4、合同期内,乙方若需在租赁土地上搞建筑及永久性设施施工,甲方应协助乙办理审批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章现象,乙方负全部责任。
5、合同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如乙方经营不善,不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另行转租。
6、承包期内,遇到国家征用土地,乙方应服从,其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覆盖物及建筑设施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应退回所剩年限的承包费。
7、合同期满后,若土地继续承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8、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不继续承租,地面建筑物经有关机构评估,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将其建筑物拆除并负责恢复土地耕种状况。
9、乙方承担所有承包荒丘的各种农业税费,国家征用一切税费和办理各种手续的费用。
六、合同期内,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本合同。
七、有关本合同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应提请合同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解决。
八、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对方交纳五千元的违约金给对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的除外。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构成本合同附件。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主管部门一份,以备查。
十一、本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监督机关

年 月 日

回答2:

你写个 代管合同 变成 你帮村民 管地 不收 管理费 但 土地产生收益 都归你 就好了 这样 你比较主动 你想租30年 但又没出租金 其实人家随时都可以要回去的

万一城镇化 国家
征地 或者要回去 肯定你就用不了30年了 主要规避下 政策风险 就是产生损失 如青苗补偿

可以归你 这是你的地上作物损失 能想到的就先这么多了

种经济作物 应该不违法

回答3:

1、你可以租赁当地村民的耕地种植牧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所以你可以承租他的承包土地。
2、耕地上种植牧草符合国家使用耕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中发〔1997〕11号规定:除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外,不得占用耕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只要你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种植牧草也属于农业用途),不擅自改为非农业建设项目,国家是允许的。
3、你向村民租用耕地而村民自愿不要租金,这也是允许的,不过你要在租赁合同里注明。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随意根据上述规定,建议你的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租赁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租赁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根据《合同法》规定期限不应当超过20年,同时也要注意该村民的土地承包期限,租赁的期限也不能超过其承包的期限);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土地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自愿不要租金在此条里应写的具体明确);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或途径;
(九)土地租赁协议生效的时间(最好是到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一下,是以双方签字生效还是以登记时间为生效时间你们可以自行商定好后写上,这样更保险);
(十)协议的份数及各持几份;
(十一)双方签字及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