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负刑事责任,而是负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赵某系溺水身亡并非刘某直接导致其死亡,但刘某疏于监护是要对赵某的死亡负民事责任的。本案例涉及的是委托监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和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刘某受赵某的母亲的委托监护未成年人赵某,没有尽到监护的义务,对赵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
真遗憾,幼小的生命就这样离去了,法律不会因为你刘某有救人的事实就不追究他的责任啦,可以肯定的说,必须要负责任.
当然,如果刘某还未成年,那就另当别论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