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6月,党的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改革的决议,之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其中第30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以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土地改革运动从1950年开始,到1952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完成。自此,封建土地私有制度在我国大陆彻底废除,但台湾省封建土地私有制度的废除具体情况不太清楚。
我国大陆在1953-1957年实施了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4年出现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里,土地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到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社员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实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公布了《关于农村成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在人民公社里,一切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废除一切私有制,社员的自留地等都收归公社所有。从而实现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
1956年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
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