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轻伤事故率是一种事故伤害频率。是进行轻伤事故统计时的衡量标准。轻伤事故率2%是依以下的公式计算出来的。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该标准中规定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3、工伤事故:指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管理的伤害事故,即造成员工暂时(或较长时或永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轻伤以上的伤害。有如下计算公式:
1)千人死亡(或重伤)率=[死亡(或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 ]×1000;
2)百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0 0000;
3)百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0 0000;
4)20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2×100000);
5)20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2×100000);
6)伤害平均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
4、同一起事故有多人受不同程度伤害,“起数”仅统计在“伤害事故分级”中某一项,不可重复;“人数”按伤害程度分别统计对应“伤害事故分级”某项。
5、损工伤害事故起数(损失工时)=伤害未遂事故+非损工事故+一般损工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6、损工事故起数(总损失工时)=非计划停止作业起数(损失工时)+一般伤害事故起数(损失工时)+工伤事故起数(损失工时)。
扩展资料:
事故率(accident rate)亦称“事故频率”。事故发生概率的统计指标。根据1962年第10届国际劳动统计学家会议的建议,工业事故的事故率在数值上等于在统计期限内,
事故总数乘上1000000除以同期内全体在册员工的实际工时数。
这里的实际工时数是全体员工的工时数减去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工时数,单位为小时。
若得不到实际工时数,工业事故发生率在数值上等于统计期限内事故总数(乘以1000)除以同期内事故的暴露人数。
赔偿标准
在轻伤害案件中,法律对伤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具体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对于医疗费的问题,该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于误工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对于护理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对于交通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对于营养费的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对于残疾赔偿金的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事故率
轻伤事故率是一种事故伤害频率。是进行轻伤事故统计时的衡量标准。轻伤事故率2%是依以下的公式计算出来的。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该标准中规定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工伤事故:指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管理的伤害事故,即造成员工暂时(或较长时或永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轻伤以上的伤害。有如下计算公式:
1,千人死亡(或重伤)率=[死亡(或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 ]×1000;
2,百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0 0000;
3,百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0 0000;
4,20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2×100000);
5,20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2×100000);
6,伤害平均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
同一起事故有多人受不同程度伤害,“起数”仅统计在“伤害事故分级”中某一项,不可重复;“人数”按伤害程度分别统计对应“伤害事故分级”某项。
损工伤害事故起数(损失工时)=伤害未遂事故+非损工事故+一般损工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损工事故起数(总损失工时)=非计划停止作业起数(损失工时)+一般伤害事故起数(损失工时)+工伤事故起数(损失工时)。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轻伤的鉴定标准有:
(一)头颈部损伤
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2 、头皮创。
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7、 眼部挫伤。
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9、 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1、 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二)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轻伤事故率2%是根据以下的情况计算出来的。
1、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①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②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③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
2、工伤事故:指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管理的伤害事故,即造成员工暂时(或较长时或永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轻伤以上的伤害。有如下计算公式:
①千人死亡(或重伤)率=[死亡(或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 ]×1000;
②百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0 0000;
③百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0 0000;
④20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2×100000);
⑤20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2×100000);
⑥伤害平均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
扩展资料
轻伤事故的鉴定方法
1、在轻伤事故中,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这样的损伤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
2、鉴定轻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轻伤当时的伤情、轻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 6441-1986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百万工时伤害率
1、轻伤事故率是一种事故伤害频率。是进行轻伤事故统计时的衡量标准。轻伤事故率2%是依以下的公式计算出来的。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该标准中规定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3、工伤事故:指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管理的伤害事故,即造成员工暂时(或较长时或永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轻伤以上的伤害。有如下计算公式:
1)千人死亡(或重伤)率=[死亡(或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 ]×1000;
2)百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0 0000;
3)百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0 0000;
4)20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2×100000);
5)20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2×100000);
6)伤害平均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
4、同一起事故有多人受不同程度伤害,“起数”仅统计在“伤害事故分级”中某一项,不可重复;“人数”按伤害程度分别统计对应“伤害事故分级”某项。
5、损工伤害事故起数(损失工时)=伤害未遂事故+非损工事故+一般损工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6、损工事故起数(总损失工时)=非计划停止作业起数(损失工时)+一般伤害事故起数(损失工时)+工伤事故起数(损失工时)。
扩展资料: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法(司)发〔1990〕6号
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事故率
轻伤事故率是一种事故伤害频率。是进行轻伤事故统计时的衡量标准。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该标准中规定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伤害频率(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之和)
1、百万工时损工事故率=(损工事故起数/实际总工时)×100 0000
2、百万工时损工严重率=(总损失工时/实际总工时)×100 0000
3、工伤事故:指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管理的伤害事故,即造成员工暂时(或较长时或永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轻伤以上的伤害。有如下计算公式:
(1)、千人死亡(或重伤)率=[死亡(或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 ]×1000
(2)、百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0 0000
(3)、百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0 0000
(4)、20万工时伤害率=(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2×100000)
(5)、20万工时伤害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2×100000)
(6)、伤害平均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
4、同一起事故有多人受不同程度伤害,“起数”仅统计在“伤害事故分级”中某一项,不可重复;“人数”按伤害程度分别统计对应“伤害事故分级”某项。
5、一般伤害事故包括:指员工受工况突发变故,肢体未受伤害但某些器官受不良刺激的“伤害未遂事”;肢体或某些器官受到伤害,造成离岗2—8小时的“一般损工事故”,2小时以下的“非损工事故”。
6、非计划停止作业:是指除一般伤害事故、工伤事故外的、非计划安排的,停止作业导致损失工时影响正常生产的现象。
7、损工伤害事故起数(损失工时)=伤害未遂事故+非损工事故+一般损工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
8、损工事故起数(总损失工时)=非计划停止作业起数(损失工时)+一般伤害事故起数(损失工时)+工伤事故起数(损失工时)。
9、表中工时单位统一为:小时;1个工作日=8小时。实际总工时=平均职工人数×实际工作日×8。在计算时,损失工时与实际总工时的“单位”统一使用“日”或“小时”。
一般而言,轻伤事故率2%就是依以上的公式计算出来的。
扩展资料: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参考资料: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