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燃油税即将开征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议论。而燃油税需不需要由人大审议决定,则是其中的焦点之了。针对有专家认为燃油税作为一个新税种需要经过人大审批的说法,国家税务总局一位权威人士日前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说:由于当初的公路法修正案中已明确要将“燃油附加费”改为“燃油税”,故其实施不需再经过人大审批。
那么,开征燃油税到底需不需要由人大审议决定呢?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开征燃油税尚不需要由人大审议决定。
质疑者认为,修订后的公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里不仅明确限定了征税目的是“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而且也没有指明依法所征之税就是“燃油税”。而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税收“只能制定法律”。因此,新增之燃油税应由人大审议决定。在笔者看来,持这种观点的人并没有全面完整地了解和掌握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因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固然,按照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税收法定”应该成为税法的基本原则。这就意味着,一国任何新税种的增设和开征,都应当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开征燃油税理应由人大制定法律。这一基本要求在我国《立法法》上也有具体体现。但这只是原则性规定,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人大可以通过授权立法的方式将本应由法律规定的事项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即立法法第9条规定,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显然,有关税收的事项并不在“不得授权”之列。
在我国,授权性立法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由专门授权决定授权,二是由法律条文授权。上述《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属于后者。那么,公路法的这个条文能否作为开征燃油税的基本法律依据呢?从条文内容看,这个法条授权的授权目的范围是有明确限制的,目前基于多种目的开征的燃油税并不完全符合该条文的要求,因此很难依据这一条款使燃油税绕过人大决定。
既然如此,我们还要看是否有专门授权决定将有关权力授权给国务院。如果有这方面的专门授权,那么,包括立法法的原则性规定、公路法的具体规定都要为其让位。事实上,我国在这方面是有专门授权立法决定的。1984年9月18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传言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发布试行的以上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无疑,这是一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的授权立法决定,它明确将改革工商税制的立法权授予了国务院,而且这一授权决定并没有被明确废止,至今仍然有效。20多年来,我国的许多税收法律制度都是基于这一授权决定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来具体颁布实施的。比如数日前国务院修改颁布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等三个暂行条例,都属于这一范畴的税收法规。
同时,经过多次修改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充分肯定了授权立法条件下的税收合法性,该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总之,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燃油税不需要由人大审议决定,直接由国务院决定开征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