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有没有权利收学生的东西

2024-11-08 19: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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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只有国家执法机关(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才有对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违法犯罪的人的违法所得财产进行没收的权利,并且没收的财产全部要上交国库。除此此外,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行使没收的这个特权。

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 “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乡、村学校都是无权行使这个权利的,所以,你所指的情况不是叫“没收”,应当是“扣留”的行为。

学生物品是学生或学生家长用自己的汗水钱买来的,是学生个人的合法财产,如果学生在课堂上或考场上玩弄物品,违犯了课堂或考场的纪律,影响了学校教学工作和其它学生的正常学习,学校或老师为了制止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学生的物品作暂时扣留是必要的,在此期间不得使用扣留来的物品,并有义务将扣留的财物妥善的保护好。

事后学校或老师应当对违章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扣留的财物完整无损的如数归还给学生或移交学生家长。

如果学校或老师有以学生违规为错口,将扣留的财物长期扣押,概不归还,或占为已有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的规定,学校应当返还财产,受到损坏或不能返还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从我上面的观点来看,没收学生物品是违法的,扣留学生物品不归还也是违法的,就要看学校或老师使用的哪一句词。

解决办法:首先你应当同老师或学校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你可向该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乡教育主管部门或县教育局)投诉要求处理。如果你对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认为有失公平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学校及老师不是是执法机关也不具有执法权利,所以他们如果这样做就是违法的,你若遇到此事可以与老师交涉或让电视台来采访一下,实在不行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回答3:

这里有二个概念:1、你在校做了不应该做的事,老师有权暂扣了你的东西,而不是没收你的东西(这东西要归还给你的,何时归还取决对你更有利教育成长来定的);2、如果你不服或不交,此时你就有了抵触情绪,这对你今后受教育会有影响(老师很有可能马上通报家长或对你今后少管教了)。
向老师认个错(以后按学校的要求做),教师又不要你的东西,都是为了你好,可能教育的方法和手段简单一点罢了,希望你能够理解老师的苦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