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观点,此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的主、客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乙发现甲不但骗取自己的财产,且多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后,强行要求甲写下欠条及扣下乙的存折,属以占有为目的,当然此处只有一点可推翻本罪,那就是1.5万元的欠条刚好是乙被甲侵占的财产数额。如果排除上述推定,那么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乙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数罪并罚(即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敲诈勒索与抢劫罪的区别:
“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
(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
(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上述内容虽与抢劫罪的客观行为相似,但其主观方面存在很大区别:
1 乙出于对甲诈骗行为的掌握,并知悉甲恐惧法律对其诈骗行为的惩罚,故抓住其害怕的心理因素进行敲诈以达到自己非法获利的目的,但并无伤害对方的主观意图,其行为及方式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因素。
2 又因乙担心甲不履行对自己的“债务”才扣押其存折做为补偿,与抢劫的客体不一致,抢劫的客体虽也称为公私财物,但基本以金钱、可直接变价的有价物为客体,但乙的行为属非一次的,即要求对方何时给付其余“欠款”并持一“无实际作用”的存折作为威胁,可见其目的并不是想一次性得到欠款,而是以债务名义保证其债权的顺利实现,在乙得到欠款后不会报案的情形下,甲可不受法律的惩罚,乙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威胁”要件。乙抓住甲的心理恐惧感才形成本案的敲诈行为。
本案需要补充如下条件方可作答,1、乙对甲拳打脚踢,是出于什么故意?是出于对甲的使诈行为的气愤而对甲使用暴力,还是出于犯罪目的对甲使用暴力?
2、乙的钱是否被甲实际骗到手,如果被骗到手的钱数是否超过1.5万元?
一、如果乙已经实际被骗1.5万元后,当即被乙发现,而是出于对甲的欺诈行为的气愤而乙对甲拳打脚踢,之后要甲赔偿乙的损失,而甲当时没有现钱,乙“要甲写一张1.5万元的欠条,作为对乙的赔偿。甲被迫照办。后乙扣下了甲用于使诈的存折(无密码,1万元),称作为部分赔偿,并让其过几天将剩余的五千元拿过来。”的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否则,乙就构成犯罪。依据犯罪构成理论具体分析甲构成何种犯罪,还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具体到本案,应分析乙的犯意是何时产生的,其主管故意是什么,这涉及乙的犯罪罪名问题,是一罪,还是数罪。
二、如果乙发现甲使诈欺骗他时,而是出于对甲的欺诈行为的气愤而乙对甲拳打脚踢,此时没有产生占有他人财产的主管故意。之后,产生犯罪的意图,因为甲的欺诈行为最低限度已经构成违法(如果甲的欺诈行为后果已经达到犯罪数额,即构成犯罪了),乙出于已经掌握了甲的过错(犯罪),并利用甲的过错要挟甲写“要甲写一张1.5万元的欠条,作为对乙的赔偿。甲被迫照办。后乙扣下了甲用于使诈的存折(无密码,1万元),称作为部分赔偿,并让其过几天将剩余的五千元拿过来。”的行为发生后,乙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因为,敲诈勒索是指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即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如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等等。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乙敲诈勒索的数额数额巨大,已经构成犯罪。
三、如果乙发现甲欺诈他后,当即产生利用甲的过错,已占有为目的,想甲索要钱财,并对甲拳打脚踢,“要甲写一张1.5万元的欠条,作为对乙的赔偿。甲被迫照办。后乙扣下了甲用于使诈的存折(无密码,1万元),称作为部分赔偿,并让其过几天将剩余的五千元拿过来。”乙已经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因为【抢劫罪】是指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即构成抢劫罪。
四、在第三点的基础上,甲如果继续索要另5000元的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种情形当然与抢劫无关,但是符合敲诈勒索罪 的特征的:
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胁迫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胁迫等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数额较大是指涉案金额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3)从威胁的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可见,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同上述抢劫威胁的各特点相符合,应以抢劫罪论处。如果其中有一条不符合,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的意见是,应该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乙虽然让甲写的1.5万元的欠条但是当场就扣下了1万元的存折,这个行为可以看做是用其他手段强行占有他人财物,所以是抢劫。后来他又让甲送来5仟元,就是一种胁迫行为,应该是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最后,乙抢劫1万元,敲诈勒索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