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之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其他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首先,代位权并不是随便行使的,要行使用代位权是有一定条件的,包括下面这些: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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