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代位权行使方式-成都借款纠纷代位权律师

2024-11-08 21: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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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之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其他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回答2:

首先,代位权并不是随便行使的,要行使用代位权是有一定条件的,包括下面这些: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我所系成都的经济纠纷事务所,关于债权债务的法律问题我建议你还是先向我简单说下基本情况,先给你做一个初步分析,再制定下一步的解决方案。

回答3:

你好,我是成都律师。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案情的不同,我们会提供针对性的方案。可以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