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不履行合同造成业主损失

2024-11-29 01: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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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对问题补充的回答:你说的合同问题,你可以尝试作为违约的方式提出,但是,物业合同中约定有24小时监控录象的。违约责任中也规定“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并不具体,缺乏直观的法律因果关系。如果合同中约定:“如果未按合同的约定设置监控等条件,因此导致的业主财产受到第三方的侵害,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才比较直观和具有针对性。

因为,在任何合同中,其实写不写“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这句话都一样,因为,这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这个条款其实没有任何意义。

问题在于本案中,不论物业是否设定探头都不能直接避免故意侵权行为的发生,只能间接影响,即使设定了探头,也不一定能抓到侵权人,设定监视探头与侵权行为的发生之间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很难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违约产生的损害。

设定了监视探头只是给破案多了一个条件和增加可能性,并不必然导致抓获侵权人,设定探头与侵权求偿之间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如果在物业合同中没有明确具有直观针对性的条款,仅仅凭借一句非常抽象的合同废话“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与合同之间不具有违约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很难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大多数法官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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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于高空抛物、高空抛物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坏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对于受害人的赔偿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也均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准用共同危险行为作为实体法,而判有可能抛物的整栋楼的业主都连带赔偿的做法(业主证明自己没有抛物,可以免责)。也有法院则从程序法角度,以原告起诉中无确定具体加害人,即缺乏明确的被告为由驳回起诉。

现有法律不支持物业公司承担高空抛物的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物业公司的过失行为并不直接导致高空抛物的发生。而且,根据相关法理,即使物业公司与高空抛物之间存在共同致害的连带关系,由于高空抛物行为是一个故意侵权行为,物业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过失行为,根据民法的共同侵权的基本理论,故意阻断过失的民事责任,共同侵权中一般只能追究故意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而不支持追究过失侵权人的连带责任。

而且,物业公司存在的无监控的过失行为与高空抛物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要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法理上说不通,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由于无法定责任,除非存在约定责任,否则无法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例如: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公司承诺如果没有24小时监控,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

从法律角度,只能直接起诉该栋楼2楼以上业主,由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损失并不大,还是要考虑一下与邻居之间的关系,以不起诉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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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损的民事责任

1. 一般情况下,即指加害人为一人,且已确定的情况下,加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加害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个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我国民事法律、法规虽未有建筑物上抛物行为的明确规定,但就民事责任而言,抛物和坠物行为无本质区别。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在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只要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便推定其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2.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3. 在加害人无法确认情况下,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和民法理论界就产生了不同处理方法及分歧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采取部分业主集体归责,分担损失的自理方法,如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烟灰缸”案;而有的法院则反对集体的自理方法,如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菜板”案中,法院以原告起诉中无确定具体加害人,即缺乏明确的被告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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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空抛物事件中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问题

根据目前的立法,一般认为可分两方面考虑:

1. 物业管理公司对高空抛物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

( 1 )高空抛物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应由行为为承担,这是一项基本法理。所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理依据。

( 2 )在现行立法中找不到可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文,即没有法律依据。

( 3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限,对高空抛物无法预见、难以制止。物业管理公司在性质上是受托对小区物业实施管理,是小区规章制度(业主公约)的执行者,而不是制定者,它的权力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和业主的授权。现行立法中汉有授权物业管理公司采取什么措施制止高空抛物行为,所以物业管理公司无此权利能力。同时,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地域范围是红线以内业主门户以外,他们无权入室巡视行权,即使授权入室行权也难以发现和制止高空抛物行为,所以物业管理公司无此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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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法律分析,可以点击我的博客中的相关文章网址:
【高空抛物的相关法律问题】
http://hi.baidu.com/%B7%A8%D1%A7%D4%BA%B7%A8%C0%CF%D6%DC%BD%DD/blog/item/a4059d228ad614f4d6cae253.html

回答2:

物业应该是负违约责任……如果有约定违约金的话,可以要求按照违约金赔偿;如果没有的话,也可以要求物业对于你的损失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证明他没有安装摄像头间接导致了你的损失,具体看你的举证程度了)。因为物业不是侵权人,所以你不可能要求它承担全部责任。
在理论上来说,你的损失是由于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所以侵权人是二楼以上的全体业主。但如果损失不是特别大的话,不建议你把二楼以上的全体业主告上法庭,以免使得邻里关系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