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工伤职工?

2024-11-08 22: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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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员工受了工伤,公司是不能随便辞退员工的。除非员工具有严重违法公司的规章制度等情形。若公司因为员工受工伤辞退的,公司需要给付补偿及赔偿。

回答2:

按现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辞退伤残职工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回答3:

从一起工伤案件谈起
【案情简介】
王某与沈某为同一单位员工,一日王某先是骂了沈某一句,后又先用拳头打向沈某,沈某当时正手握扳手,在厮打中沈某将王某打成双臂粉碎性骨折,沈某因此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王某被认定为工伤,依据该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单位滋事打架者,公司有权辞退,公司依据规章制度开除了王某。
【法律分析】
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时《劳动法》第2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上述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无限制的法定解除权,即只要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时用人单位即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本案中我们设定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依法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该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辞退王某,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用人单位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王某被认定为工伤四级后,两个法律之间的冲突就会产生,因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无权解除或终止16级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此时,应该维护劳动者的工伤救济权还是保护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权?
二、笔者认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应该保护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权,理由如下:
(一)用人单位的法定解除权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之中,两部法律的效力等级高于《工伤保险条例》。因此,依据《立法法》的冲突适用原则,应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不应该适用行政法规。
(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也规定:劳动法第25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劳动法》第29条规定的情况(劳动法29条第一款: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2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从实务情况来看,一般而言,用人单位解除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情形仅发生在职工在单位打架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此时工伤职工的民事救济权利并非完全缺失,往往由实际侵权的工人对其进行了民事赔偿。
三、停工留薪享有工伤待遇,需要符合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性条件,即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依然存在着的。此案中,用人单位已经合法的辞退了该员工,因此,王某无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

回答4:

除停工留薪期和鉴定为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之外,其余的均可以辞退,其中:七至十级伤残的,本人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至第六项规定过错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伤残等级的,不受限制。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