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得没错,理论上“抵销”是应该把原有的分录反过来写就可以了,可是你有没有仔细考虑过这原有的分录是个什么样的分录呢?
分别把成本法下和权益法下的取得现金股利的分录写出来再看看,成本法下是“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权益法下是“借:应收股利,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两种方法下都有“应收股利”,所以抵销分录中不可能有”应收股利“。
原来成本法下,收到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现金
贷:应收股利
现在权益法下,收到现金股利,应改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借:现金
贷:应收股利
将成本法下分录变为权益法下分录,将原分录冲销,再做新分录:
借:投资收益
贷:应收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现金
做新分录: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借:现金
贷:应收股利
两者合并,正好就是: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因为合并企业在收到被合并企业分配的利润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应该调整合并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