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只是普通书证的效力,是否采纳,还要经过法庭调查,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做出最终的认定。
我针对电话报料人就是当事人的情况提出一个观点:报纸上刊登的“热线电话”内容能否以“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在法庭上出现,因为“热线电话”的内容是当事人直接陈述出来的,其只不过是以报纸刊登的形式出现,它也符合“当事人陈述”的构成要件。
另外,要是以“书证”形式出现,也就意味着要凭借该报纸所刊登的爆料内容来证实案件相关事实。问题出现了:这是原件还是附件,效力怎么确定。
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要看你想证明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