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户口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2、还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自建房:
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2)购买成套商品住宅:
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
(3)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
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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