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夫妻关系反悔。因为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因此,婚姻关系一旦解除,是难以逆转且直接关系到他方人身权的。所以,当事人自愿离婚以后,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夫妻关系反悔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但是,一方当事人采取威胁、欺诈等不法手段,骗取对方解除婚姻关系,也是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犯。这种侵犯,行为人应该向对方承当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责任,目前,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这类问题怎样更加妥善的处理是还需要一个过程的。但是,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当民事责任以外的其它法律责任。 (2)一方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分担问题反悔。因为婚姻自由是建立在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基础上的。因此,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一旦和对方在离婚时自愿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并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协议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所以,一般情况下,对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协议反悔,在没有法定理由给予支撑的情况下,是比较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如果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分担问题反悔,必须要重视二个法律问题:第一,时效。必须在登记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需要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否则,法院会依法被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3)离婚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处理的财产及其他纠纷。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处理的财产及其他纠纷,当事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离婚时没有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解决离婚时尚未解决的其他纠纷。这类诉讼,法院是会依法受理并依法进行判决的。 (4)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否则,即使双方在生活形式上恢复离婚之前共同生活的模式,当事人之间也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当事人通过诉讼离婚后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