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定培养联系人。申请入党人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应当选派一至两名思想水平比较高、有一定党内生活经验、对其比较了解的正式党员担任其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帮助教育。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一是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和工作表现等情况;二是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帮助教育;三是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2、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期间,党组织应有计划地、系统地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等规定的教育内容。
学习的形式主要有:建立"学理论、学党章"小组,定期组织学习;举行系列讲座,定期进行讲授;举办短期培训班,集中进行培训,以及有计划地组织自学,定期进行检查和交流。
3、吸收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在培养教育期间,党组织可吸收其听党课,参加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预备党员宣誓大会、优秀党员命名表彰大会,以及党内其他有关活动,使他们直接了解和熟悉党内生活,接受党的生活的熏陶,增强党的观念。
4、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党组织可根据每个入党积极分子的 具体情况和特点,分配给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或交给他们一些较艰巨的任务,并在他们完成交给的任务中及时给予指导帮助,让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步骤是:
1、提交申请;
2、党支部推荐;
3、支部与申请人谈话;
4、党员与非党员投票;
5、召开支部会从申请人中确定积极分子,并报批上级党委;
6、党委批准确定,正式进入考察期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考察期为一年。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申请入党人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应当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通常采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指定培养联系人。申请入党人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应当选派一至两名思想水平比较高、有一定党内生活经验、对其比较了解的正式党员担任其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帮助教育。培养联系人的主要职责,一是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和工作表现等情况;二是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帮助教育;三是经常向党小组、党支部汇报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2)有计划地组织他们学习。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期间,党组织应有计划地、系统地组织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等规定的教育内容。学习的形式主要有:建立"学理论、学党章"小组,定期组织学习;举行系列讲座,定期进行讲授;举办短期培训班,集中进行培训,以及有计划地组织自学,定期进行检查和交流。
(3)吸收他们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在培养教育期间,党组织可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预备党员宣誓大会、优秀党员命名表彰大会,以及党内其他有关活动,使他们直接了解和熟悉党内生活,接受党的生活的熏陶,增强党的观念。
(4) 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党组织可根据每个入党积极分子的
具体情况和特点,分配给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或交给他们一些较艰巨的任务,并在他们完成交给的任务中及时给予指导帮助,让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