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写的工作地点是“全国”,这个合法吗

2024-11-22 11: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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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问题描述,如果劳动合同上写的是“全国”,这个约定太过于宽泛,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如果写的是“全国”,可以视为没有约定,视为无效条款。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条款中必须具备的条款中有一条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本条约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目的在于限制用人企业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增加劳动者工作及生活成本,如果约定为全国,就相当于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协商是可以随便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的,这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也与劳动合同法其他的约定相悖,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显然,如果地点变更,是要变更劳工合同的,这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根据该条,如果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工作地点,也是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是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如果地点写为“全国”,也可解读为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工作地点,无需协商无需变更劳动合同,这就无限扩大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权限,因此,可以视为无效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回答2:

不合法,“全国”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极为宽泛的概括性条款,是用人单位所拟定的格式化条款,该条款在文义上缺乏特定性。这个所谓的“全国”,出发点在于企业利益之考量,其强调劳动者必须服从,排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进行协商的权利。还可以从对劳动权益的重大不利变更,超出合理范围出发,去反驳用人单位,比如你对这个工作有什么特殊贡献,在同一地点时间并且有没有付出自己的经历去较新人技能,这些去出发考虑。

回答3: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工作地点,立法目的应该很明显,通过对工作地点的约定,以限制工作地点随意变化导致劳动者工作及生活成本增加,损害劳动者权益。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工作地点应当是具体的。如果工作地点能宽泛到全国范围(当然,如果是某些销售人员,可能有一定合理性),那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工作地点还有何意义?

回答4:

只要你愿意签字了就合法,就是他可以随意把你全国调动

回答5:

非法,必须明确准确的工作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