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很多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的时间往往把握不准确,这就导致一些伤残鉴定结论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没有办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今天我就给大家分享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应该在什么时候完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当事人,在医院治疗终结出院后,就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了,如果有内固定物的,就必须要等到内固定物取出来,恢复后再进行伤残鉴定。如果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这个时候治疗还没有终结,对于将来治疗终结后,当事人是否会留下一定的伤害,是否能够完好如初,还无法判断,依据此时当事人的伤情做出的评价是不客观的,因为这无法反映和体现治疗终结后的情况。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委托,也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但在委托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否则这个鉴定结论可能会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一条 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有。
一、不论什么样的鉴定,是伤情还是伤残鉴定,必须是伤情稳定,不再有变化时方可出具鉴定。如果伤情治疗不稳定,以后伤情或功能可能有变化,鉴定是不能出具的。
二、伤势轻微或虽然伤情很重,但经治疗很快就好转、病情稳定的,如果脾破裂后手术摘除等,可以在病情稳定以后就可出具鉴定的,不必要等三个月以后,如果伤情变化有一个过程,如功能恢复情况的,一般是最少三个月以后出具。
三、伤势重、病情恢复缓慢的,如植物人等的伤残鉴定,鉴定时间会更长,有的可以超过一年方可出具鉴定。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
实践操作过程中,应当以治疗终结为准。
1.关于伤残鉴定时机。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2.关于治疗终结。
上面所说应以治疗终结作为伤残鉴定时机,那么什么是治疗终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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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鉴定时限是医疗终结后做,颅脑损伤一般是事发后6个月后可以做伤残鉴定。颅脑损伤需要先去精神会诊,好的话是够不上残的。详细请咨询当地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