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申请设立专业性的教育电视台,其他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
禁止境外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者与境内组织、个人合作在境内设立广播电台。
禁止地方广播电台联合开办跨行政区域的或全国性的广播电台。
设立广播台,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播电视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有频率资源;
(三)有必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四)有必要数量的采编、制作、播出等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编制;
(五)有相应的行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六)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节目未覆盖到的地方申请设立广播电台(县级调频台除外还应具有转播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的设备和经费。
获准设立广播电台,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工程验收合格,领取频率执照和广播执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频率执照和广播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