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警车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扩展资料:
《警车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呵呵,那只是弱智电视剧里才有的情景,目的是为了烘托气氛——警笛一响多威风、多紧张、多白痴啊,很拙劣的表现手法,呵呵。
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开道、二是震慑。
警务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在任务需要的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可以不受交通信号灯的限制并可以逆行,周边的行人、车辆有义务及时避让(前提是合法安装的警报器,否则会受到相关处罚),这是特种车辆的特权、合法合理的特权。
另外警务车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绝对要鸣笛,这除了为自己开道以便在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之外、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起到震慑作用,也就是你说的把人吓跑——突发事件时没有任何先兆的,警察对这样的事件只有应急预案、不可能有具体的行动部署。处突说白了就是慌慌张张的赶去救急,那么目的就是尽量把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而不是一味的追求一举抓获嫌疑人。
试想,110指挥中心突然接到报警、说是某人正在持刀抢劫,那么出警的巡逻车还能悄悄地潜伏到嫌疑人身边将其制服吗?根本不可能,兴许还没等你靠近他他已经得手跑了,再或许他应经把受害者杀掉灭口了,抓一个人付出那么大的代价值得吗?
那怎么办?就是鸣笛!警笛一响嫌疑人会不会因为心虚而逃跑?会不会因为心理素质太差而被吓傻?都有可能,这么一来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就停止了、受害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就得到了保护,事后再去抓人的难度自然会增大,但这比搭上一条无辜的人命要强得多。
当然了,也有那种胆子超大、吓不傻也吓不跑的,但是这样的人真的多吗?鸣笛总没错吧?
至于影视剧里警车动不动就鸣笛、连抓捕也鸣笛的情节完全就是扯淡。抓捕和处突不一样,抓捕行动是事先经过周密部署的,目的就是为了一击致命,决不会打草惊蛇,所以别说鸣笛、很可能连警车都不开——听说过“暗哨”吧?知道“便衣”吧?
当然了,这都只是合法使用警笛的情况,事实上很多警车确实经常乱叫,也TM扯淡!
使用警灯警报器的作用有两个,一是开道、二是震慑。
警务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在任务需要的情况下使用警报器可以不受交通信号灯的限制并可以逆行,周边的行人、车辆有义务及时避让(前提是合法安装的警报器,否则会受到相关处罚),这是特种车辆的特权、合法合理的特权。
另外警务车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绝对要鸣笛,这除了为自己开道以便在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之外、另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起到震慑作用,也就是你说的把人吓跑——突发事件时没有任何先兆的,警察对这样的事件只有应急预案、不可能有具体的行动部署。处突说白了就是慌慌张张的赶去救急,那么目的就是尽量把事件造成的损失降到最小,而不是一味的追求一举抓获嫌疑人。
警察拉响警笛的意思是:坏人快跑,坏人快跑,警察来了。
对头,你怎么这么聪明啊,什么叫蛇鼠一窝啊.就是这样,给坏人通风报信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