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石某是一家贸易公司的员工,他和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公司为了增加效益,决定培养一批专业人才,经过层层筛选,石某被选中。石某被派往外省的一所高校进修脱产学习2年。公司人事经理为此还找他签了补充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石某在培训后须为本公司工作5年,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就要赔偿培训费。石某在培训后回到公司工作2年之后,收到一个朋友的邀请,希望石某去他的公司工作,待遇优厚。石某没有抵得住高薪的诱惑,考虑再三,最终还是决定辞职。公司同意石某离职但要求赔偿培训费。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是否要向单位赔偿培训费?
律师答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石某在贸易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出资为他提供了专项培训。也就是到外省某高校脱产学习2年,并就此签订了补充劳动合同,约定培训结束后5年石某不得离开该公司,延长了一定的工作期限,这种做法没有违法,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石某在签订协议后,只履行了2年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向公司赔偿培训费用,只是赔偿违约金的数额不要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就可以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