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有权停水停电。
可见在合同关系中,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是合同当事人最主要的义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将使出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严重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法律由此赋予了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2、根据我国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关系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自由地创设权利义务。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未按约交付租金,出租人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或停用其他设施等方式催促承租人交租,该规定未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
出租人停水停电或停用其他设施等方式,表面上具有侵权的特征,但实际上是承租人的事先同意、授权的,故承租人由此造成了承租人的损失,出租人不应承担。
扩展资料:
一般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