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后等面积回迁的计税规定是: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皖地税〔2000〕44号文件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动迁还原房,其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地税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格核定计征营业税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成本价格标准计征营业税;对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计征营业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实物补偿时,必须按照此项规定进行计征营业税。至于采取实物补偿时会计处理,建议会计上不作为收入处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只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税,不是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上述采取实物补偿时,财务一般只就收到的超出面积部分价款和等面积部分结构差价作收入。例:拆迁一居民100平方米平房,回迁给此居民120平方米楼房。需要收到20平方米超出面积部分房款50000元,100平方米房屋结构差40000元。财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现金) 90000 贷:预收帐款-面积差收入 50000 预收帐款-结构差收入 40000 注意,如果需支付拆迁户安置等费用,则不能直接抵减收入,应计入开发成本。假如上例中,还要支付拆迁户安置过渡费10000元,则财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现金) 80000 开发成本-土地拆迁及征用补偿费 10000 贷:预收帐款-面积差收入 50000 预收帐款-结构差收入 40000 计税时,则按此房屋单位成本价乘以100平方米加上超出面积部分价款50000元计征营业税。以上回复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