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进项税额: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
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不含税价)×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
1、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2、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4、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项税额
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分2年抵扣。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其它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是一次性进项税额抵扣的。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 票,经认证后,均可以在认证当月一次性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购入的房产须分两年抵扣完,第一年60%,第二年抵扣40%。
固定资产5000以下的可以一次性做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