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液哗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扩展资料:
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代人权体系中诞生历史较短但发展较快,并且最为引人注目的权利类型。劳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权利类型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性
劳动权是法定权利。劳动权是由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由劳动法和刑法所保障的权利。由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为劳动基本权。由于各国宪法规定上的差异,劳动基本权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劳动权都包含狭义的劳动权,即工作权。
劳动法是规定和保障劳动权的基本法律,大量的劳动权是通过劳动法来规定的。即便是劳动基本权,也必须通过劳动法加以具体化,才能保障实现。
2、综合性
劳动权涉及人权闹弊行的各个层次,是一种综合权利。人权的内容与人权概念一样,都是一个争议较多的问题。从劳动权的内容构成来看,劳动权涉及了人权的所有层次。
3、双重性
劳动权是生存权,也是发展权。“劳动不仅是公民获得财产的最基本途径,而且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因此,劳动权是公民生存和发展权中的重要内容。”
生存是人类的第一公理,卜饥人类的一切权利的享有都以获得生存为前提。生存权赋予其他权利以意义,是其他权利之本。确保劳动者健康地生存,有保障地生活,这是劳动权的生存理念。
1.免于奴隶制和类似的习俗。
在传统的意义上,劳动一直被作为谋生的手段。现在的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劳动与人的尊严之问存在着内在联系,把劳动的概念提升为人的价值、社会需求以及自我实现和人的个性发展的手段。而奴隶制下,奴隶的劳动是被强制的,并处于受剥削的地位。更为关键的是,奴隶根本不被作为人看待,因此,奴隶制建立在对奴隶作为人的尊严的否定基础上。因此,消除奴隶制及类似习俗,不仅有助于人的彻底解放,而且有助于确保人享有工作的自由。
2.免于强迫和强制劳动。
这实际上是要求公民从事的劳动必须建立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以使劳动不侵犯公民的自由和尊严。但并非所有的非基于公民纯粹自愿的劳动都构成强迫和强制劳动,如:作为公民正常义务一部分的工作或劳务;战争或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以及一般来说可能危及居民的生存或福利的任何情况下所从事的工作或亏链信劳务;作为为社区利益而从事的轻微社区劳务的一部分,都不被作为强制和强迫劳动对待。
3.择业自由。
指选择职业、工作场所、工作或唤团其他有报酬活动的自由。其用意不仅在于保护公民的劳动消极地不受强制和强迫,更在于保障公民的劳动权通过公民的积极追求来实现。在关于择业自由的限制中,有一套旨在防止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在某种条件下工作的规定,如规定最低就业年龄、禁止雇用妇女和儿童从事某种工作等。
4.获得免费就业服务的权利。
指寻找工作者有自由得到信息、指导和帮助的权利,以便能够找到适当的工作。为此,国家有义务维持并确保维持免费的公共职业介绍所。在此方面,《欧洲社会宪章》明确规定,国家有为所有工人建立和维持免费就业服务的义务。
5.就业权。
即严格意义上的工作权。从一般意义上讲,个人享有就业权就意味着国家应承担保障个人就业的义务。但在实际上,作为劳动权之核心的就业权,无论是国内宪法还是国际公约都没有将其作为个人可向国家请求的具体权利,因而不能理解为,人人有获得或被给予工作的权利,并将事实上的充分就业作为个人就业权实现与否的评价标准。国家在保障个人就业权实现上所承担的仅仅是政治或道义上的义务,宪法关于劳动权的规定仅仅具有方针条款的性质。
6.就业保护的权利。
指实际上已经就业的人应受到关于维持和保护劳动关系的法律和其他安排的保护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不被任意或不公正的解雇的权利;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不可侵犯性方面的权利等。为此,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雇主主动终止雇用公约》中规定了关于终止雇用前和终止雇用时的程序、对终止雇用提出上诉的程序、解雇补贴和其他收入保护方面应遵循的规则。
7.免于失业的保障权。
这一权利的核心思想是要求国家负有宣布并实行旨在促进充分、自由、高度、稳定和生产性就业的积极政策的义务行为的规则,换句话说就是,国家负有推行销轮消除失业的政策的具体义务。
8.劳动报酬权。
指劳动者按照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约定报酬权,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二是法定报酬权,通过法定标准,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等,对劳动者的利益给予一些基本的保障。
9.休息权。
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休息权与工作权密切相关,是工作权的必要前提。每个劳动者的时间可划分为两部分: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息权的宗旨就是保护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免于履行职业劳动义务,使劳动者的体力和精力得以恢复,保持身体健康,以便继续劳动,并能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休息权也使劳动者有充分的自由支配时间,料理家务,教育子女,学习知识,娱乐休闲,实现自我的全面发展。
10.参加和组织工会权。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参加和组织工会是公民集会、结社自由的直接体现。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通常处于个体弱者地位,为克服这一弊端,法律赋予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权,使劳动者由分散走向团结,由弱小走向强大,通过集体的力量与用人单位保持地位上的平等,保障其他劳动权的实现。
劳动权链丛根据《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码洞,加强劳动保护,棚模樱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根据《宪法》第四bai十二条
中华du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橡返劳动的zhi权利和义梁晌饥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dao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谨消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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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du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zhi通过dao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凳宽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枣茄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巧烂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