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后,主要矛盾就是律师法和刑诉法冲突解决问题
也就是律师会见是否需要检察院出具手续的问题
1、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律师可凭"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现行《刑诉法》则规定,如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有些案件还需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2、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但现行《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3、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案卷材料,但现行《刑诉法》规定,在此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4、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就可以直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但现行《刑诉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需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调查,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还需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5、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现行《刑诉法》规定, 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