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凡是砍伐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2025-01-19 1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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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针对补充:
罪刑法定明确要求不得做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所以,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以下三种:
1、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强调一定要由相关部门确定;
2、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名录》中有明确列举;
3、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查询网址http://www.cvh.org.cn/baohu/List.asp。
采伐上述范围外的林木,如我先前的回答,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但是不能构成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回答:不是凡是砍伐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现根据砍伐树木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分析如下:

1、可能构成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该罪犯罪对象即“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如题,即使是树龄百年以上那个的松\杉树,如果其未被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为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或者非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参见《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名录》);或者也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查询网址http://www.cvh.org.cn/baohu/List.asp)内的话,目前来说尚不构成“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2、可能构成刑法第345条第1款规定的“盗伐林木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保护法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 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如题,如果砍伐的不是“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犯罪对象,但是据有上述情节的话,有可能构成“盗伐林木罪”。

3、可能构成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的“滥伐林木罪”,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 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6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如题,如果砍伐的不是“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的犯罪对象,但是据有上述情节的话,有可能构成“盗伐林木罪”。

4、可能构成刑法第246条规定的“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回答2:

  即使是树龄百年以上那个的松\杉树,如果其未被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为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或者非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参见《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名录》);或者也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查询网址http://www.cvh.org.cn/baohu/List.asp)内的话,目前来说尚不构成“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可能构成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即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该罪犯罪对象即“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回答3:

要看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