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商誉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别根据准则确定合并成本以及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并比较两者之间的大小。其中合并成本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
3、合并合同或协议中所约定的未来事项对合并成本的可能影响金额,但该金额计入合并成本的前提是:
在购买日能够合理估计该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若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商誉。
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首先应对两者的计量进行复核,如果经复核后前者仍然小于后者,则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购买日购买方的账务处理中就能够单独确认商誉。
从而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单项列示,而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控股合并交易,因在合并日账务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入账的合并成本中就包括商誉价值。
所以在合并日购买方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商誉并未单独列报,而是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而在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才需要单独列报合并商誉。
扩展资料: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1)一次交易
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
(2)多次交换交易
购买日合并成本=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
2、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购买日抵消分录:
借: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商誉(借方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营业外收入(贷方差额)
取得的资产、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作为合并对价的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合并成本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合并当期损益计入利润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你说的没错,商誉属于税会差异,账面价值大于纳税基础,但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未来对于商誉进行后续计量时也不应确认递延税。例如初始确认商誉100元:
-当年商誉没有减值,则没有任何帐务处理
-当年商誉出现减值20,则减值同样不能确认递延税,应当年计入损益的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调增应缴税费和当期所得税费用。
-处置投资时,账面价值80转入损失,如果根据当地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抵扣,则不作调整,如果不允许做税前抵扣,则仍作为永久性差异调整。根据新会计准则,母公司单户表对于子公司长投按成本法,商誉实际在长投成本中,则处置长投时账面价值与兑价之差可以抵税。
以上内容在IAS
12
Income
Tax中有论述。既然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我不认为有什么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