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收件-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九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三)《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港航〔2014〕123号):市级港航管理机构职责:省内旅客运输企业、省内货物运输企业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其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新增省内客船、省内危险品船运力许可;个体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及其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舟山市辖区的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由舟山市级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职责:按照市级港航管理机构明确的分工,依法承担水路运输经营审批、备案事项的受理、审核、转报、发证、送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