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