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是,也可以不是。
结论一:是民法概念上的物
理由:物的概念与特征包括以下4点
①非人格性
②能够人力所控制的自然力
③可支配性
④具有效用性
流量满足民事权利的客体中物的概念与特征,从物的种类来看为虚拟物。其支配权、使用权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结论二:不是民法概念上的物。
《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流量与民事权利客体中物的概念与特征相符,但是在不受到民法的保护。因为,从现实生活中,我们通常所认为理所应当受保护的应该是以流量为载体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既然不受民法的保护,就不应成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既流量不是物权法律关系所调整的对象,不在民法的概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