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浙江省较为常见,实践中,出现夫妻离婚转移财产,侵害出借人的债权及虚假诉讼等案例。为此,200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份指导意见,出借人如果要降低风险, 建议出借人尽量做到以下几点(供参考,不作依据):
一、出借人与借款人须有借贷合意的凭证,例如借款合同、借条等;
二、借贷合意的凭证记载内容应详尽,包括双方信息、借款金额、利息、归还日期、用途、借款日期、违约金、借款人签名等内容,也可约定借款人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出借人为主张还款而支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
三、建议保管好借款交付凭证(如现金交付,可由借款人出凭据或在借条等载明,如银行转账,保管好转账凭证);
四、如借款人系自然人且已婚,建议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的配偶一同签名作为共同借款人;
五、建议有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内容,并且办理相关手续,如借款人将房产作为抵押物,应向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出借人取得该房屋的他项权证。
六、整个过程可以由公证处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214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法》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借条的8个陷阱:借款人不写真名、字迹模糊;用消字笔签名;由他人代写借条;以借条复印件、扫描件偷梁换柱;担保人签名未表明担保人身份;将借条写成收条、欠条;借条不写利息;公私不分,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以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义出具借据。
钱的数字要大写,本人签名,日期,还款期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