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经在看守所,委托律师过去,能看到当事人吗

2024-12-03 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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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看守所是对罪犯和犯罪嫌疑分子临时羁押的场所。一般不允许在押人员与外界接触,委托律师是唯一且行之有效的了解该人近况的手段。
委托律师时应有一下注意事项:一、应注意律师事务所是否有执业许可证。应注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中心等机构与律师事务所是不同的,委托律师应到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律师事务所委托。
二、应注意拟委托的律师是否有律师执业证。对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或自己指名的律师,不能光看其名片或光听介绍,应查看其是否有律师执业证,未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是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律师业务的,同时还应查看其证是否经过年度注册,律师执业证书经注册后当年度有效,未经注册一律无效。
三、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合同盖有该所印章。律师承办业务,均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个人是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的。所以不应与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而与律师所签订委托合同。
四、应注意列明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权限。若当事人在代理权限中写“全权委托”或“全权代理” 而无具体授权的,则视为一般委托。该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上诉。
五、委托合同中律师费等费用应明确。律师事务所收费方式有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协商收费三种,委托合同应写清收取业务费用后还需的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如何支付。
六、注意费用不应交由所委托律师收取。律师费用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当事人收取,并出具收费凭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律师也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和财物。
七、应注意所委托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须征得自己的同意。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已办结委托事项且无利益冲突的除外。
八、应明白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随意毁约,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律师也不得接受委托后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当然,如果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九、应注意什么情况下可向律师事务所要求赔偿。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应当在退还收取的律师费之外,赔偿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律师有违反律师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在实际案件中,个别案件办案机关出于办案的考量,会限制律师探视在押人员。另外律师会见在押人员时,必须在看守所指定区域,并接受录音录像、不得为在押人员传递消息、物品、不得有不相关人员随行。

回答2:

一般案件委托律师以后,律师凭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即可正常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回答3:

那得看什么罪了,只是普通罪名,不涉及国家安全,恐怖犯罪和重大贿赂,一般申请后也就48小时内安排会见。这条诉讼法写进去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