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补助,只要当事人的户口在本村内的,就是本村集体经济的成员,就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的分配权;
1,孩子没有土地,可以是因为孩子出生后,村里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
2,没有土地,不代表孩子的集体利益分配权就因此丧失。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
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
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第九条 普通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
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
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第十条 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
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
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
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第十一条 特殊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丧失:
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利的;
历史形成长期未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未享受权利的。
你怎么就不把孩子当成自家人呢,根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政策孩子有家庭承包地的承包权
征收你的土地,土地作价,与你的人口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