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对政府的独立性有几种模式?

2024-11-05 11: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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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央行独立性模式
美国模式,直接对国会负责,较强的独立性。美国1913年《联邦储备法》建立的联邦储备系统行使制定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双重职能。美联储(FED)实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
英国模式,名义上隶属财政部,相对独立性。尽管法律上英格兰银行隶属于财政部,但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求财政部支持而相互配合。1997年格兰银行事实上的独立地位向第一种模式转化;
日本模式,隶属财政部,独立性较小。大藏大臣对日本银行享有业务指令权、监督命令权、官员任命权以及具体业务操作监督权,但是1998年4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修正《日本银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实现向第一种模式转化;
中国模式,隶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