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浙江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收费票据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串用。
其中的自理自费所指代内容不同,具体如下:
自费:指不列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不予支付部分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
自理:指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先应由个人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就是医保不负责的那部分药品及需要自费的那部分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