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申报条件: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医师执业注册机关注册。2.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年以上。3.经过浙江省医学会组织的医疗美容专业培训合格;或经过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美容专业进修并考核合格;或在三级医疗机构美容科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4.近三年来未发生医疗事故。5.经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属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以上申报条件应同时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