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要求被执行人一次付清执行款,被执行可以分期付款。被执行人如果想分期付款,必须与申请人协商,取得申请人的同意,双方共同到法院在法官制作的执行笔录上签字确认。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或者申请人虽然同意,但没有到法院签字,法院仍然会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的规定,一次性支付欠款的。
法律分析
被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又想保住房屋,又想分期付款,必须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被执行人只能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确定还款的计划,或者将房屋和车辆办理抵押担保。或许申请执行人担心的是你不能按时如约,定时分期还款,所以才会不同意分期还款的提议。 因为名下有其他财产,所以只能自己做工作去谈判,争取和解的机会。是否可以分期还款,应由被执行人自行和债权人进行协商。只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的,就可以分期还款;否则必须按判决履行。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出入境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被执行人如果想分期付款,必须与申请人协商,取得申请人的同意,双方共同到法院在法官制作的执行笔录上签字确认。
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或者申请人虽然同意,但没有到法院签字,法院仍然会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的规定,一次性支付欠款的。
从原则上讲,当事人应该按照判决的结果履行。但是,如果当事人确实有困难的,应该与法院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