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过于自信的过失。
我国《刑法》第15条犯罪过失规定:“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刑法理论界据此将犯罪过失区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两种形式。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对于两者的关系,比较容易认识,而且刑法理论界的看法也相当的一致,即学者们认为,两者都属于犯罪过失的范畴,都是不希望、排斥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却由于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在具有预见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即注意能力的情况下,违反了自己所负有的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从而构成的犯罪过失心理。
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没有预见,而过于自信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已经预见。
因此,科学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已经预见,对于区分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极为重要。至于何谓“已经预见”,刑法理论界通行认为,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扩展资料:
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有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犯罪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据此,可以认为,“已经预见”的内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与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是行为人仅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至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目前刑法理论界极少有人论及。但是,这种状况并不表明,上述问题都不会在认识上发生分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D 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过失具有两方面特征:(1)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能够避免。(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的。根据罪过内容方面的特点,刑法理论将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其中第一个特点“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主要界限。
在确定行为人的认识标准时,应当首先根据行为人本身的智能水平确定,即根据行为人本身的主观条件,包括知识程度、智力状况、工作能力、业务水平等。但是,必须注意行为时的客观情况的影响,才能准确地认定行为人当时是否应当、是否可能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日益复杂,人们承担的认识义务会越来越广泛,也会越来越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注意综合分析主观条件和客观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正确认识罪过。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1)“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绝对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所谓疏忽大意,是应该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某种结果,而由于自身原因没有预见
所谓过于自信,是指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某种结果,而出于对自身的自信等原因而轻信能够避免
很显然,林某没有预见到会走火,他完全没有想到枪会走火,他根本没想到上面去。你反过来想想,如果说他是过于自信,那么是这样推导的:他已经预见很有走火可能,但有侥幸心理,轻信这一次不会走火,很显然你听着就别扭,枪走不走火毕竟不是你能控制的,不比你自己打枪,你凭什么轻信能够避免?你如果把一个人命关于的事毫无依据地轻信能避免,那我可以认为你是间接故意。
或者说:他已经预见枪有可能走火,但对自己相当有信心,认为凭其手快,走火了也能挪开?那么我要么认为他是超人,要么认为他就是有杀人故意。
所以只能说,他,作为一个有常识的人,尤其是对枪有了解的人,他应当预见枪有走火的危险,而他当时没有预见,他玩得兴起想都没想有可能走火这上面去。
你们要放在具体案件中分析案情,而不能笼统地说,哦,他一个枪手,肯定知道枪可能走火,所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你这不是废话,三岁小孩也知道枪有可能走火。但关键是,当时是个什么情形,当时他到底有没有意识到这种可能,当时,这很重要,你稍想想就不会得出过于自信的过失这样荒唐的答案。
如果换个例子,说A枪法非常神,指哪打哪,那天和B玩,在B头上放一苹果,说我一枪打下苹果,B也同意,结果把脑袋打了,那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他当时完全意识到可能打到脑袋,但他对枪法过于自信轻信能避免。
所以分析刑法问题要运用常识,经验,要放在当时当地具体情境中分析。不要一味的这就是什么,那就是什么。
这个事就算是张明楷跑来和我争我也会说是疏忽大意。
D过于自信的过失。
我国《刑法》第15条犯罪过失规定:“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刑法理论界据此将犯罪过失区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两种形式。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对于两者的关系,比较容易认识,而且刑法理论界的看法也相当的一致,即学者们认为,两者都属于犯罪过失的范畴,都是不希望、排斥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却由于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在具有预见和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即注意能力的情况下,违反了自己所负有的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从而构成的犯罪过失心理。
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没有预见,而过于自信过失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已经预见。
因此,科学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已经预见,对于区分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极为重要。至于何谓“已经预见”,刑法理论界通行认为,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扩展资料:
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有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犯罪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据此,可以认为,“已经预见”的内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与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是行为人仅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至于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目前刑法理论界极少有人论及。但是,这种状况并不表明,上述问题都不会在认识上发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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